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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脅迫企業續訂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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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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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陳某於1994年7月與一家制鞋廠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在該廠從事銷售工作。1998年7月合同期限屆滿。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廠方即通知陳某,因銷售人員富餘,準備與其終止勞動合同。陳某當即堅決要求續訂合同,並說,如果廠方執意要求終止合同,他將通知購貨單位取消其經手的即將簽訂的10萬元的購銷合同。該廠無奈,只好與之續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後該制鞋廠提出申訴。
處理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調查後作出裁決:勞動合同終止執行,並要求該廠按原合同要求給予陳某一定銷售業績提成獎勵。
案例評析
陳某通過脅迫手段要求該廠續訂的勞動合同顯然是無效的。所謂脅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十八條規定,「以給公民及其親人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名譽、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陳某以取消10萬元的購銷合同為要挾,脅迫鞋廠續訂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從續訂之日起就不具法律效力。
該制鞋廠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因廠內富餘人員較多,提出終止與陳某的勞動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果一方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遵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任何一方無權強迫對方續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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