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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企業被兼併後,職工被解除勞動合同能否獲得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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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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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某油脂廠因經營不善等一系列原因,於1997年被某化工廠兼併。化工廠提出兼併油脂廠,但不負責安排油脂廠的員工,油脂廠於是以生產經營發生重大變化為由,單方面解除了大部分職工的勞動合同。職工對此不服,要求油脂廠撤回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油脂廠認為本廠已被兼併,無權處理善後事宜,讓職工找化工廠尋找解決途徑。
而化工廠提出工廠兼併後一切須重新設立,錄用職工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油脂廠除部分人員留用外,化工廠將不與油脂廠職工訂立勞動合同,也不負責安排油脂廠的人員。職工們又提出過程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經濟補償。而化工廠認為自己不是油脂廠勞動合同關係當事人,不承擔補償義務,因此予以拒絕。油脂廠職工於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油脂廠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處理結果
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化工廠將與油脂廠大部分職工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對於少部分人員將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後,不再與這部分人簽訂勞動合同。
案例評析
法人變更後,原法人的權利義務應當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新法人承擔。本案中,化工廠兼併油脂廠,是法人間的有償合併,兼併後原油脂廠宣告終止,但這並不意味著油脂廠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同時終止,因為化工廠是油脂廠權利義務的承受者,它有義務對原油脂廠的人員重新作出安排。
因此,油脂廠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應由法人變更後成為新法人的化工廠對變更勞動合同重新作出決定,作為新法人的化工廠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承當經濟補償責任。可見,原油脂廠的職工要求化工廠給予其經濟補償金或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請求是完全正當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根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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