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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畢業生的「三方協議」是否可以撕著玩?  
  2005-05-15    
   
 
  近年來,畢業生擇業過程中違約率逐年上升,這已是不爭的事實。而其中大部分違約又是由畢業生提出來的。他們為什麼違約,導致違約的原因是什麼?
  
  有分析認為,畢業生違約固然是因為他們初次就業考慮不周、信用意識淡薄,但一些用人單位的虛假介紹和欺騙性許諾也是造成畢業生違約的重要原因。
  
  在就業形勢較為緊張的今天,一些大學畢業生往往希望通過普遍撒網獲得滿意的工作,他們有時會跟不同的用人單位分別簽訂「就業協議書」,最後再予以定奪。這種腳踏幾隻船的做法不但違背了誠信原則,而且還會產生違約糾紛,給自己帶來無窮無盡的麻煩。所以,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應十分慎重,一定要考慮清楚了再簽約,更不要輕易聽信口頭許諾就糊里糊塗地在協議上簽字。
  
  但是,如果一旦發生了違約,怎麼辦?
  
  通常情況下,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達成意向之後,雙方要簽訂一份由國家教育部統一印製的就業協議書。上面有一條規定: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三方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這裡的違約責任通常以違約金的形式出現。
  
  在解決這類糾紛時,當事人必須瞭解國家有關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條文,據法力爭,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
  
  根據《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而且個人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勞動法》第31條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同時規定,「因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根據勞動部(1995)233號文件的規定,這裡的損失包括:(1)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對於求職者來說,還要瞭解和明白———「協議書」不等於合同。目前,一些企業,包括一些國有大型企業,以與畢業生簽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來代替《勞動合同》,在《協議書》中只規定畢業生定期服務的時間、義務和違反約定時的賠償,而很少提用人單位應該提供的工資標準、工作崗位和工作條件等《勞動合同》必有的約束用人單位的條款。其用意是達到既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又要通過高額的違約賠償限制畢業生辭職的目的。
  
  用人單位要求籤訂《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的依據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頒布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改革方案》第14條,「高等學校畢業生實行定期服務制度。服務期一般為5年,隨著人事、勞動制度的改革,具體服務年限和辦法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學生根據實際情況商定」。《方案》有關「定期服務制度」的條款,並沒有規定畢業生違反定期服務的賠償責任。
  
  1995年我國頒布實施《勞動法》以後,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係應當由《勞動法》與勞動合同來調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應的應是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而不應是《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
  
  違約金不應高於年薪。當發生違約糾紛時,雙方爭論、糾纏的往往是違約賠償問題。關於違約賠償,雖然勞動法沒有規定違約賠償的最高限額和具體數額。但是一般不應當超過畢業生的年工資。而且賠償應以實際賠償為原則,即違約金和單位實際損失相符,如用人單位招錄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等。對於超過單位實際損失的高額賠償應敢於說「不」,因為,根據合同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合同如果沒有實際履行,並沒有給對方造成其他的損失。
  
  謹防搭車賠償。一些用人單位為了保證畢業生能在本單位長期工作,在協議裡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賠償條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單位在《畢業生服務期協議書》中約定,畢業生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有的甚至約定,用人單位有權將畢業生的戶籍轉回畢業生原籍或者學校所在地。這是明顯的搭車賠償。
  
  首先,北京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就停止了徵收城市增容費,所以,用人單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畢業生時,並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繳納任何費用;其次,戶籍管理是公安部門的職權範圍,公安部門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規管理戶籍,戶口的轉入和轉出不是也不應當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的約定。所以,畢業生在簽訂協議書時,應注意不應當有「外地生源進京安置費」的條款。
  
  而對於因受騙上當誤上「賊船」的畢業生來說,違約實際上是一種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行為。畢業生應該理直氣壯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千萬記住,簽約前需要理智判斷,簽約後不要輕易違約。除非誤上了「賊船」,違約才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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