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了電子簽名法。這部法律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的通過,標誌著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已正式誕生,將於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法律規定,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雙方使用電子簽名時,往往需要由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對方提供信譽保證,這個第三方一般稱之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從事相關業務,需要經過國家主管部門的許可。
法律規定,電子簽名必須同時符合「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等幾種條件,才能被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法律還規定,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為保護電子簽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規定,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部法律規定,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法律還規定,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電子簽名法規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如果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並不適用於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也不適用於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
隨著這部法律的出台和實施,電子簽名將獲得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意味著在網上通行有了「身份證」。專家認為,這部法律將對我國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發展起到極其重要的促進作用。
除電子簽名法外,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8日上午還表決通過修訂後的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和公路法、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拍賣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種子法、學位條例、土地管理法等10部法律修正案後,國家主席胡錦濤分別簽署第十七號至第二十八號主席令,公佈了這些法律和法律修正案。
何謂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通俗點說,電子簽名就是通過密碼技術對電子文檔的電子形式的簽名,並非是書面簽名的數字圖像化,它類似於手寫簽名或印章,也可以說它就是電子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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