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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错捕期劳动合同如何履行  
  2005-05-08    
   
 
  案例简介
  青工李某1997年8月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1998年9月,公安机关因怀疑其与一起抢劫案有关系,涉嫌盗劫犯罪,将其逮捕。1999年2月,经过几个月的调查,人民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将其无罪释放。李某回到原企业,但对于李某被错误关押期间的各种待遇,该企业拒绝予以补发。李某因此而提出申诉。
  处理结果
  仲裁机构认为企业的做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因而对李某的请求不与支持。但李某可向作出错误逮捕决定机关要求赔偿。
  案例评析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根据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李某可要求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作出赔偿,赔偿的标准为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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