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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生的“三方协议”是否可以撕着玩?  
  2005-05-15    
   
 
  近年来,毕业生择业过程中违约率逐年上升,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其中大部分违约又是由毕业生提出来的。他们为什么违约,导致违约的原因是什么?
  
  有分析认为,毕业生违约固然是因为他们初次就业考虑不周、信用意识淡薄,但一些用人单位的虚假介绍和欺骗性许诺也是造成毕业生违约的重要原因。
  
  在就业形势较为紧张的今天,一些大学毕业生往往希望通过普遍撒网获得满意的工作,他们有时会跟不同的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就业协议书”,最后再予以定夺。这种脚踏几只船的做法不但违背了诚信原则,而且还会产生违约纠纷,给自己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所以,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十分慎重,一定要考虑清楚了再签约,更不要轻易听信口头许诺就糊里糊涂地在协议上签字。
  
  但是,如果一旦发生了违约,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达成意向之后,双方要签订一份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上面有一条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的违约责任通常以违约金的形式出现。
  
  在解决这类纠纷时,当事人必须了解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条文,据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根据《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且个人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劳动法》第31条还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规定,“因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劳动部(1995)233号文件的规定,这里的损失包括:(1)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对于求职者来说,还要了解和明白———“协议书”不等于合同。目前,一些企业,包括一些国有大型企业,以与毕业生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来代替《劳动合同》,在《协议书》中只规定毕业生定期服务的时间、义务和违反约定时的赔偿,而很少提用人单位应该提供的工资标准、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有的约束用人单位的条款。其用意是达到既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又要通过高额的违约赔偿限制毕业生辞职的目的。
  
  用人单位要求签订《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的依据是1989年3月2日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第14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服务期一般为5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方案》有关“定期服务制度”的条款,并没有规定毕业生违反定期服务的赔偿责任。
  
  1995年我国颁布实施《劳动法》以后,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应当由《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来调整。所以,真正具有法律效应的应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不应是《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
  
  违约金不应高于年薪。当发生违约纠纷时,双方争论、纠缠的往往是违约赔偿问题。关于违约赔偿,虽然劳动法没有规定违约赔偿的最高限额和具体数额。但是一般不应当超过毕业生的年工资。而且赔偿应以实际赔偿为原则,即违约金和单位实际损失相符,如用人单位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对于超过单位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应敢于说“不”,因为,根据合同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合同如果没有实际履行,并没有给对方造成其他的损失。
  
  谨防搭车赔偿。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保证毕业生能在本单位长期工作,在协议里增加了名目繁多的赔偿条款。如北京市的一些单位在《毕业生服务期协议书》中约定,毕业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有的甚至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学校所在地。这是明显的搭车赔偿。
  
  首先,北京市人民政府早在1999年就停止了征收城市增容费,所以,用人单位在接收外地生源的毕业生时,并不需要向地方政府缴纳任何费用;其次,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政府的法律、法规管理户籍,户口的转入和转出不是也不应当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约定。所以,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注意不应当有“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的条款。
  
  而对于因受骗上当误上“贼船”的毕业生来说,违约实际上是一种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应该理直气壮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千万记住,签约前需要理智判断,签约后不要轻易违约。除非误上了“贼船”,违约才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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